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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汶川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399   日期:2023-09-12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政协党组)是中共汶川县委(以下简称)批准在政协汶川县委员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是实现党对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形式。

县政协党组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政协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发挥党组领导作用与政协汶川县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汶川县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条 政协党组在委领导下工作,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政协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关于政协工作的重要指示,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汶川篇章。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支持政协汶川县委员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九条 领导中共政协汶川县委员会机关党支部工作。

第十条 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州委、州政协、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向州政协、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

(六)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

(七)政协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机关党

支部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委员违法违纪、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处理事项;

(九)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政协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第一议题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政协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应履行统战职责,带头与党外人士交朋友,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人士、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委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政协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政协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政协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分工和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召开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政协党组成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政协党组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向委作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传达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州委、州政协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政协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政协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协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政协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政协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中央、省委、州委、县委政协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条 政协党组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协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政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政协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政协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政协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席会议成员和各专委会主任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政协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政协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经审批后印送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党组成员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应当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七条 政协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党组成员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政协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